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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》對VOCs污染控制有什麼要求?
産品信息
《大氣污染防治法》于2018年修正,對顆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揮發性有機物、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。要求制定燃煤、石油焦、生物質燃料、塗料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産品的質量标準,應當明确大氣環境保護要求。鼓勵生産、進口、銷售和使用低毒、低揮發性有機溶劑。要求生産、進口、銷售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産品的,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标準或者要求。對于産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産和服務活動,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,并按照規定安裝、使用污染防治設施;無法密閉的,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。要求工業塗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塗料,并建立台賬,記錄生産原料、輔料的使用量、廢棄量、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。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。